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人员查询
您的当前位置:法治前沿网|始终站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服务民生 > 法治纵横 > 法治聚焦 >

韩秀云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昌明院长的第七封实名公开信(系列三)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10-10
导读: 铁证揭亚格公司犯罪本质,恳请彻查司法乱象还受害者公道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我曾四次通过互联网,以详实证据向您实名反映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公司)的系列严重问题: 1、它是否是犯罪分子王建明(山西省原信用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

——铁证揭亚格公司犯罪本质,恳请彻查司法乱象还受害者公道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我曾四次通过互联网,以详实证据向您实名反映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公司”)的系列严重问题: 

      1、它是否是犯罪分子王建明(山西省原信用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的犯罪工具?

      2、王建明入狱后,其代持股人闫奎旺凭所谓“股权”掌控我年产45万吨的蔺润煤矿,攫取20亿元暴利,这是否是王建明犯罪的延续?

      3、亚格公司提起的1.4亿诉讼,是否是虚假恶意诉讼?

      对此您表示关注并安排贵院民五庭庭长李峻及法官张军红、焦跃峰于2025年9月15日接待我们。可这次接待,完全是一场欺上瞒下、践踏民意的闹剧,他们的态度傲慢无礼,询问的问题与我们反映的核心问题风马牛不相及,这难道就是您对群众诉求的“重视”?

       1、此次接待哪里是听取民意,分明是居高临下的“庭审作秀”!只有李峻、焦跃峰、张军红三人有发问权,我们作为权益被严重侵害的一方,竟连基本的提问和陈述权利都被剥夺!请问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基本原则吗?法官凭什么凌驾于法律之上,剥夺我们的法定权利?

       2、我们反映的是亚格公司获取我蔺润煤矿100%股权来源于什么地方?亚格公司是否具备事实上诉讼主体资格?可接待全程只死抠“申请张军红回避”这一件事!当我们试图阐述“亚格公司是谁”“代表谁利益”时,不仅被他们刻意回避、只字不提,还被蛮横打断、粗暴阻止!这难道不是刻意绕开核心矛盾、包庇犯罪嫌疑?法官的职责是查清事实、维护正义,还是掩盖真相、充当“保护伞”?

       3、我们依法提出中止审理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追加真正当事人的申请,还明确指出亚格公司是王建明侵吞煤矿的“犯罪工具”,可这些合法诉求不仅被当庭无视,反而被他们挖空心思掩盖!

       更令人发指的是,王建明的“替身”闫奎旺多次利用其“犯罪工具”亚格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司法秩序,法院却多次认可其合法诉讼主体地位、支持其恶意主张——这难道不是在为犯罪行为“保驾护航”?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司法的公信力又何在?

       4、李峻等三名法官受您委托接待,全程竟不到一个小时!其中他们三人占用半小时炫耀职权,亚格公司代理人占用15分钟混淆是非,给我方陈述事实的时间不足5分钟!请问这是敷衍了事、应付差事,还是根本不想听我们的诉求?

更具讽刺的是,2025年9月16日,我们全程旁听了贵院审理许建立诉亚格公司股权纠纷上诉案,庭审中许建立的代理律师将亚格公司犯罪本质扒得一干二净!

       许建立的代理律师依据山西省高级法院(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王建明刑事裁定书”),清晰剖析了亚格公司的真实面目:这份生效裁定书的第三页至第十八页,收录了王建明的供词、李鹏、张保平、韩志超、连勇、韩志超代理人陈海滨、张保平代理人许建立、王建明代理人闫奎旺等人的证言,以及亚格公司出具的实际控制人及各个挂名股东的“情况说明”,均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三点事实——

      1、王建明占蔺润煤矿30%股权、张保平占30%、原亚格公司实际控制人占30%、连勇占10%,四人股权均由亚格公司代持。请问:亚格公司纯属一个地地道道的代持“傀儡”。这样的一个“傀儡”凭什么以“股东”名义掌控煤矿、提起诉讼?它的权利来源在哪里?

      2、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包括亚格公司,均未对蔺润煤矿投资分文!这四人分明是“空手套白狼”,光天化日之下窃取我煤矿100%股权!如此明目张胆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难道不是犯罪吗?法院为何对这一铁的事实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3、亚格公司2003年登记的股东郭执生、刘喜凤是挂名股东,实际控制人是韩志超;2018年变更的张利平、董金宝仍是挂名股东,实际控制人是闫奎旺。更可笑的是,古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张利平明确表示“亚格公司无资产、无固定办公场所,对公司资产和地址一无所知”——这样的空壳皮包公司,难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的设立条件?它连合法公司的基本资格都没有,凭什么成为诉讼主体?凭什么得到法院的认可?

      更让人心惊的是,太原市中院民五庭给闫奎旺的代理律师关亦乔签发调查令,从王建明服刑监狱调取的“情况说明”中,王建明亲口承认:“煤矿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以合法(亚格公司)的外衣掩盖了违法违纪的本质”“前期所谓‘股东分红’实质上是一帮蛀虫私分公款”!关亦乔对王建明的询问笔录还显示,王建明直言“我们私下约定收购后三人各按30%分红,连勇加入后给了他10%”“我们都没有实际出资,当时约定的就是都不实际出资”——这是犯罪分子的亲口供认,是钉死犯罪事实的最后一颗钉子!

       请问院长,面对这样白纸黑字的犯罪自白,法院还要继续自欺欺人,认可亚格公司的合法性吗?

       可亚格公司的代理律师关亦乔(既是王建明的刑事辩护人,竟厚颜无耻辩称:“亚格公司取得蔺润煤矿100%股权是通过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取得,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更令人震惊的是,本案审判长、民五庭庭长李峻当庭意味深长地附和:“这是做实了吧!”言外之意,亚格公司掌控煤矿股权无可非议!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合法有效”、这样的“做实了”,真的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吗?所谓的“司法拍卖”,表面看似程序完整,实则是王建明等人精心策划的犯罪骗局,漏洞百出、违法至极,简直是对司法尊严的公然践踏!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13]95号文件明确规定:“煤矿股权受让方必须具备省政府审定的办矿主体资格,且股权转让必须经县、市、省三级政府审批,才能到工商局变更。”这是省政府的硬性规定,是保障煤矿行业合法有序发展的红线,具有强制约束力!可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依据王建明的“犯罪工具”亚格公司,2018年2月26日尧都农商银行与亚格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就将我蔺润煤矿100%股权拍卖给亚格公司!请问:亚格公司有省政府审定的办矿主体资格吗?临汾中院明知省政府有硬性规定,却故意违反、视而不见,这难道不是滥用司法权、助力犯罪?不是将司法程序变成犯罪的“遮羞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时案件适用法律)第五十二条也明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王建明等人就是通过伪造“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补充协议”“变更申请执行人”等虚假证据,欺骗法院、蒙蔽法官,目的就是让窃取我煤矿股权的违法行为“合法化”!这是典型的恶意串通、坑害他人利益,这样的拍卖程序能合法吗?法院为何对这些虚假证据视而不见,反而认可其“合法性”?法官是真的看不出漏洞,还是故意包庇?

       3、亚格公司根本不具备办矿主体资格,王建明虽用欺骗手段骗取了古县人民政府的股权转让批文,却无法蒙骗临汾市、山西省两级政府,始终无法获得最终批复——于是他们另辟蹊径,策划通过临汾中院“拍卖”程序,给亚格公司披上“合法外衣”!这分明是利用司法程序掩盖犯罪事实,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法院难道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司法的正义之光,难道照不进这精心编织的骗局?

       更令人愤慨的是,2016年12月14日,王建明等人分文未投,仅以“承债”我蔺润煤矿48675万元债务为由,就轻而易举收购了我价值十多亿的煤矿及关联企业资产,还签订了《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合作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甲方(亚格公司)有能力支付相关款项,有能力为相关款项支付对应价款。”该协议签订第二天(2016年12月15日),尧都农商银行就将煤矿所有印章、证件和资产全部交给收缴,他们的丑恶嘴脸彻底暴露!

       从2016年12月15日全面接管煤矿到2018年12月5日的两年间,王建明等人在我煤矿疯狂攫取净利5亿元,表面上公开分红1.3亿元,剩余3亿多被个别人员私吞,更恶劣的是,闫奎旺为掩盖犯罪事实,竟将所有煤炭销售账目单据全部销毁(有连勇的“情况说明”、闫奎旺的通话录音、王建明刑事裁定书中陈海滨的证言为证)!

       亚格公司别说兑现“承债48675万元”的承诺,就连接管煤矿所需的几百万生产启动资金都分文未出!更荒谬的是,尧都农商银行在亚格公司分文未还旧债的情况下,反而违规给其贷款6998万元(王建明刑事裁定书中尧都农商银行行长李鹏的证言可证实)!请问:这不是利益输送、不是违法放贷,又是什么?亚格公司的“能力”,难道就是靠欺骗、靠违法、靠勾结、靠王建明的权利得来的?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我们才是真正的蔺润煤矿的合法权益人。如今,却被王建明等人用“空壳公司”“虚假诉讼”“司法拍卖”的卑劣手段窃取,20亿暴利被他们瓜分挥霍。此前我们四次实名反映问题,换来的是一场欺上瞒下的“接待闹剧”;庭审中的铁证如山,却被法官刻意无视;犯罪分子的亲口供认,竟抵不过一句轻飘飘的“这是做实了吧”!

       我们不禁要问:法律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公正何在?群众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您作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群众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信力的重任,面对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事实、这样触目惊心的司法乱象,您能坐视不管吗?您能容忍犯罪分子利用司法程序掩盖罪行、逍遥法外吗?

       我们恳请您,以法律之名、以正义之责、以人民之托,彻查亚格公司的犯罪本质,撤销对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错误认可,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回我们被窃取的资产,还我们一个公道,还司法一片清明,还社会一份正义!

      实名控诉人:韩秀云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5年10月10日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百姓

打赏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网友评论:

Copyright ©法治前沿网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本站所有资讯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QQ:723455851 技术支持法治前沿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