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违规造人工湖 基本农田被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对于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征收、占用,即使是一亩,也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而台安县金马村的这千亩良田,未经国务院批准,台安县相关领导为了创建个人业绩,擅自将原本应建设在台安县大张镇的人工湖,违规建设在台安县金马村,且占用的是金马村村民赖以生存的一千多亩基本良田(有航拍图可作为证据)。该湖位于台安县新开河金马村,至今仍被称为大张人工湖,这一与实际地理位置不符的名称,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恳请上级相关部对此事件进行彻底调查。
该千亩人工湖建成后,名义上是政府形象工程,但工程的实际受益者并不明确。然而,该工程却给金马村的村民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恳请纪委对此进行明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台安县金马村千亩良田的灭失,已经给金马村的村民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现请求纪委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恳请纪委对台安县金马村千亩永久性基本农田被损毁的情况进行彻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切实维护金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本网将持续关注!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