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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拆迁征地款被“冒名处置”事件的深度追问!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11-21
导读: 在城市化席卷城乡的进程中,征地拆迁作为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交汇点,其程序合法性与结果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吉林市桦甸市北台子村仁义屯发生的一起征地纠纷,却暴露出基层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故村民张淑芹遗留的五套合法继承房产,

      在城市化席卷城乡的进程中,征地拆迁作为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交汇点,其程序合法性与结果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吉林市桦甸市北台子村仁义屯发生的一起征地纠纷,却暴露出基层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故村民张淑芹遗留的五套合法继承房产,在发展大街西延工程征地过程中遭“冒名处置”,巨额补偿款被他人非法侵占,张华、张引等姐弟六人历时数月维权未果,而当地政府给出的“不存在强迁、补偿合规”回复,因无视关键证据、背离客观事实,引发社会对基层依法行政水平的强烈质疑。这起事件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权益抗争,更折射出征地拆迁领域权力监督、程序规范与权益保障的深层矛盾,值得深入剖析与反思。

      一、遗产权属清晰: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财产根基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与法律的严格保护。桦甸市北台子村仁义屯村民张淑芹生前拥有的财产,其权属关系在法律层面清晰明确,为继承人的维权诉求提供了坚实基础。根据姐弟六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张淑芹名下的财产包括两套平房及28000平方米合法土地使用权,均具备充分的权利归属证明:

      其一,135平方米平房的合法取得与占有。该房屋通过合法交易从原房主处购得,虽因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的历史局限性未完成过户手续,但姐弟六人持有完整的房屋买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证明,且多年来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原房主亦出具证言证实交易真实性与张淑芹的实际所有权人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便未办理产权登记,张淑芹基于合法交易取得的房屋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二,130平方米自建平房的权属认定。该房屋系2009年张淑芹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造,虽因当时农村建房审批流程繁琐未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但姐弟六人提交的建设材料采购发票、施工人员书面证言、邻里证明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张淑芹的实际出资人与建造人身份。按照“谁出资、谁建设、谁所有”的物权归属基本原则,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认定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应为张淑芹。

     2015年张淑芹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继承篇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其合法遗产,在无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张华、张引等姐弟六人法定继承,六人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任何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均无权单独处分该共有财产。更为重要的是,继承事实发生后,姐弟六人虽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其法定继承权的成立,遗产自继承开始时即已转移至继承人名下,其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二、征地乱象丛生:程序违法下的权益被侵害

      2020年,桦甸市为推进发展大街西延工程这一公共项目,启动了包括张淑芹遗留财产在内的片区征收工作。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征收部门未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系列程序违法与履职失范行为,直接导致了姐弟六人合法权益的严重受损。

    (一)法定通知义务未履行,继承人被剥夺参与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但在此次征收过程中,这些法定程序被完全漠视。

      姐弟六人反映,征收部门自始至终未履行任何形式的法定通知义务:弟弟张引当时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征收部门未通过监狱管理部门向其送达任何征收相关文书;其余五人或因外出务工、或因居住在外地,既未收到征收部门的电话通知、书面信函,也未见到村内张贴的征收公告、权属调查结果公示等文件。这种程序上的严重缺失,直接导致姐弟六人完全被排除在征收补偿协商之外,错失了了解征收政策、核对权属信息、签订补偿协议的法定权利,直至房产被拆除、补偿款被他人领取,才知晓自己的合法财产已被处置。

    (二)虚假手续横行,补偿款遭非法侵占

     在征收部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张引当时的妻子王艳平(现已离婚,无继承权)与案外人韩俊明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欺骗原房主等非法手段,成功侵占了本应属于姐弟六人的巨额补偿权益,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一方面,王艳平伪造《房屋建设证明》,虚构自己是130平方米自建平房所有权人的事实,骗取征收部门的信任,与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非法领取补偿款169960元;另一方面,王艳平以虚假承诺欺骗135平方米平房的原房主韩瑞云,将该房屋违规过户至韩俊明名下,韩俊明则凭借虚假的产权登记证明,以“合法产权人”身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获取2套安置房产及9万余元货币补偿,随后与王艳平瓜分了全部非法所得。

      经核算,结合桦甸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征一还一”“无偿增加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等补偿标准,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姐弟六人因房产被冒名处置、土地被征收,累计损失征地补偿费、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共计约630万至730万元。这一巨额损失,不仅严重影响了姐弟六人的正常生活,更对其家庭经济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三)强拆行为引发冲突,维权者受伤无人问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此次征地过程中,桦甸市住建局作为拆迁主管部门,在未与合法继承人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暗示施工方强行开工建设。家人张弘飞为保护母亲遗留的合法财产,前往施工现场进行维权时,遭到施工方人员的粗暴对待并受伤。事后,张弘飞前往医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用,但其伤情赔偿问题却始终无人过问,桦甸市住建局、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均以“与施工方无关”“已作出补偿回复”为由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让维权者在身体受伤的同时,精神上再次遭受打击。

    (四)基层干部涉嫌侵权,司法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更为恶劣的是,北台子村党支部书记何宝君被指长期霸占张淑芹名下的部分土地。姐弟六人提供的法院生效判决书显示,法院已依法确认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归张淑芹的继承人所有,但何宝君却无视司法权威,拒不返还土地,也未支付任何土地占用费。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姐弟六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挑战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权威性,导致司法判决在基层沦为“一纸空文”,凸显出基层治理中权力监督的缺失与法治权威的弱化。

      三、官方回复存疑:无视证据的“合规”结论难服众

      面对张华、张引等姐弟六人的持续维权,桦甸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出了“反映情况不属实,不存在强迁”的回复,并给出了三点具体理由:一是张淑芹的3处房屋因未确定继承人,由张艳萍、张弘飞主动交付拆除,补偿款已预留;二是韩俊明的有证房屋已按产权登记补偿;三是王艳萍的无证房屋有村社归属证明,补偿已完毕,若有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标注了信访编号“国网告0012025610887”。

     这份看似“有理有据”的官方回复,却因缺乏事实依据、无视关键证据,遭到姐弟六人的强烈质疑,也难以让社会公众信服。

    (一)“主动交付拆除”与事实严重不符

      姐弟六人明确表示,所谓“王艳平、张弘飞主动交付房屋”完全是虚假陈述。一方面,王艳平、张弘飞作为共有继承人,无权单独处分母亲遗留的共有财产,其任何处分行为均需经其他四位继承人同意,而全家人从未就房屋处置达成过任何一致意见;另一方面,王艳平、张弘飞本人也从未实施过“主动交付拆除”的行为,征收部门的这一说法既无书面同意材料佐证,也无其他有效证据支撑,纯属主观臆断。

   (二)关键证据未被采纳,权属认定流于形式

      针对韩俊明、王艳平非法获取补偿的问题,姐弟六人早在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情况的7个月前,就已向桦甸市征收办、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提交了完整的关键证据,包括原二轻局饮料厂厂长(即135平方米平房买卖协议原房主)的书面证言、房屋交易凭证、建设材料采购发票、施工人员证言等,这些证据足以证实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属归张淑芹所有,韩俊明的产权登记系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王艳平的《房屋建设证明》系伪造。但令人费解的是,这些能够直接还原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并未被相关部门采纳,征收部门仅以“产权登记为准”“村社出具归属证明”为由,草率作出补偿合规的结论,其权属认定程序流于形式,严重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三)“建议司法途径”实为推诿塞责

     回复中“若有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表述,被姐弟六人认为是典型的推诿塞责。事实上,并非他们不愿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而是由于征收部门的程序违法与责任主体模糊,导致他们面临“不知该告谁”的困境。案涉房产的拆除主体是谁?补偿款的发放主体是谁?王艳平、韩俊明的非法行为是否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勾结?这些关键问题均未得到明确,使得司法救济途径难以启动。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将维权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无疑是逃避自身法定职责的表现。

     从法律层面审视,桦甸市相关部门在此次征地过程中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之处:征收部门未履行通知、公示、权属调查等法定程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以虚假手续获取补偿,属于行政乱作为;桦甸市住建局暗示施工方强行开工,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涉嫌非法强制搬迁。而王艳平、韩俊明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权属关系、冒领巨额补偿款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理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维权之路漫漫:法治信仰下的正义期盼

     自2025年知晓合法财产被非法处置以来,张华、张引等姐弟六人开启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路。数年间,他们往返于桦甸市征收办、住建局、信访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提交了数十份证据材料,反复陈述事情真相,但始终未能获得实质性回应:相关部门要么以“已作出官方回复”为由拒绝重新调查,要么以“证据不足”为由推诿拖延,要么以“需等待领导批示”为由无限期搁置,让姐弟六人的维权诉求屡屡碰壁。

      姐弟六人表示,他们并非反对发展大街西延工程这一公共利益项目,相反,他们始终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但支持公共利益的前提是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在维权过程中,他们遭遇的不仅是财产权益的损失,更有对法治信仰的冲击。“我们拿着完整的证据,却得不到一个公正的说法;我们相信法律会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却在现实中屡屡受挫。”一位家庭成员的话语中充满了无奈与迷茫。

      值得关注的是,类似的农村房屋未过户但实际交易的征收补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实际购房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其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这一裁判规则充分说明,姐弟六人主张的合法性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桦甸市相关部门以“未过户”“未办产权登记”为由否定其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实践共识。

     令人担忧的是,这起事件并非个例。在征地拆迁领域,类似的程序违法、权属认定不清、补偿款被冒领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究其根源,在于部分基层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程序规范执行不到位,导致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甚至成为个别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五、破解治理困境:以法治护航征地拆迁公平正义

     吉林桦甸这起征地“冒名处置”事件,暴露出的不仅是一起单纯的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案件,更反映出基层治理体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要破解此类困境,保障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需要从强化依法行政、健全监督机制、畅通维权渠道等多个方面入手,构建起“程序规范、权责清晰、监督有力、权益保障”的征地拆迁治理体系。

    (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征地拆迁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程序合法性作为征收工作的生命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征收公告、权属调查、补偿协商、听证等法定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在权属认定过程中,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杜绝仅凭产权登记或村社证明草率认定权属的现象,确保补偿款发放给真正的权利人。

    (二)健全权力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征地拆迁领域权力集中、易滋生腐败的特点,应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督体系。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力度,对征收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与他人勾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监督合力。

    (三)畅通维权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应进一步畅通征地拆迁纠纷的维权救济渠道,为被征收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一方面,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回应;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将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征地拆迁领域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严惩伪造证明、冒领补偿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四)回应群众合理诉求,重塑政府公信力

      针对张华、张引等姐弟六人的维权诉求,桦甸市相关部门应摒弃推诿塞责的态度,主动开展重新调查,全面核实证据材料,查清事实真相。对于王艳平、韩俊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回被冒领的补偿款及安置房产,返还给合法继承人;对于北台子村党支部书记何宝君霸占土地的行为,应督促其立即返还土地并支付占用费,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对于张弘飞的伤情赔偿问题,应依法查明责任主体,责令相关方承担医疗费用及后续赔偿责任;对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与履职失范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以实际行动重塑政府公信力。

      征地拆迁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环节,而公平正义是征地拆迁的核心底线。吉林桦甸“冒名处置”事件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张华、张引等姐弟六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法治尊严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我们期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等能够高度重视此事,依法介入调查,督促桦甸市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同时,我们更期待以这起事件为契机,推动基层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让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让法治精神在基层落地生根,让公平正义成为征地拆迁工作的鲜明底色。以上我们反映问题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我们姐弟六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实名举报人(继承人):

     张华 电话:13294438191、 张引 电话:15754448888、张合 电话:13704443211、张荣(电话略)、张丽(电话略)、张本(电话略)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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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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