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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重复诉讼争议案件引发司法权威性讨论

来源:未知 编辑:fazhi 时间:2025-05-14
导读: 近日,一起涉及司法终局性与重复诉讼争议的股权纠纷案引发法律界关注。该案当事人胡某与王某围绕陕西某开发公司股权归属问题,在相隔七年的两省司法程序中获得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司法程序回溯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232
近日,一起涉及司法终局性与重复诉讼争议的股权纠纷案引发法律界关注。该案当事人胡某与王某围绕陕西某开发公司股权归属问题,在相隔七年的两省司法程序中获得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司法程序回溯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23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胡某与王某的股权纠纷始于2012年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浙江省三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股权转让关系自协议签订即成立,且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22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确认协议有效的原判。
2024年,胡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相同案由再次提起诉讼。碑林法院(2024)陕01103民初1790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于2025年2月6日作出判决,将王某持有的75%股权重新确权给原告公司。

二、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1. 重复诉讼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及《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 既判力原则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本案中,浙江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产生既判力,基层法院直接作出相反判决是否违反司法体系层级的既判力规则,成为争议核心。
3. 诉讼费用合规性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财产案件收费标准,3000万元标的案件应收诉讼费197,800元。而法院实际收取13,800元的行为,与法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目前,王某已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文系他站全文转载,文中内容及真实性不构成本站观点与其他商事推介,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f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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