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金马村村民要求恢复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给付占地补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恢复金马村村民王鼎(身份证号:21032120070702****)、王一涵(身份证号:21032120141203****)、王佳宁(身份证号:21032120090711****)、王佳美(身份证号:21032120141120****)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请求责令台安县金马村村委会给付王鼎、王一涵、王佳宁、王佳美每人3000元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王鼎、王一涵、王佳宁、王佳美分别于2007年7月2日、2014年12月3日、2009年7月、2014年11月20日出生在辽宁省台安县金马村。2015年、2018年,因求学原因,他们的户口迁离台安县金马村,但在新的户籍所在地均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鼎、王一涵、王佳宁、王佳美出生时户籍就在台安县金马村,虽因求学户籍迁出,但在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仍需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财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便户籍迁出,仍应保留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组织的财产分配权利。
辽宁省台安县金马村现有20多人与上述四人户籍情况相同,其中一部分人已纳入户籍所在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但这20多人仍然享受台安县金马村的全部待遇。然而,台安县金马村村委会在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却唯独不给王鼎、王一涵、王佳宁、王佳美四人每人3000元的补偿款。同一村的村民,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四人未得到应有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人,却仍然享受着不该享有的待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另外,台安县金马村因建设高速公路被占用农田60余亩,每亩应给予土地补偿款4.44万元,合计台安县金马村应得土地补偿款200多万元,临时占地款30余万元。但村民只得到了2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关于临时占地的30余万元补偿款至今去向不明。控告人请求巡视组依法查清该事实,维护金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希望当地相关部门对台安县金马村的高速公路占地款情况进行彻查,依法恢复王鼎、王一涵、王佳宁、王佳美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责令台安县金马村村委会给付王鼎、王一涵、王佳宁、王佳美每人3000元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我反映的不属实,我愿意负一切法律责任!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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