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载司法博弈终迎终审判前夕:胡月珍案,叩问司法公正与民营产权保障

2026年3月27日,浙江慈溪商界与法律界的目光齐聚法庭,备受关注的胡月珍“购房合同诈骗”案迎来第三次开庭——这场横跨二十余年、民事案件终结十二年后又被刑事干涉、历经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的司法争议,终于抵达终审关键节点,所有争议与等待都将在此次庭审后迎来终局曙光。

此次庭审作为重审一审关键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核心争议展开近9小时的激烈交锋,充分举证质证后,法庭经合议宣布因案件事实复杂,将择期宣判,未当庭作出判决。而这场跨越两个年代的司法纠葛,核心矛盾始终聚焦于产权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争议。

检方抗诉的核心立场坚定且尖锐,认为原一审“证据不足”的认定存在错误,直指胡月珍存在伪造手续、隐瞒房产归属的行为,借此骗取拆迁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应当被依法追责。这一指控的提出,让案件重回争议核心,也让二十年前的房产归属问题再次被推向舆论台前。
面对检方指控,被告律师则以扎实的法律依据与事实逻辑构建起完整抗辩防线。充分证实案涉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胡月珍无任何犯罪事实。
其一,四级法院民事判决生效的结论,以及最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是抗辩的定案基石:自2008年起,宁波中院(2008)甬民一重(房)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高院(2009)浙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乃至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均已作出明确判决,均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机电公司为产权人这一生效法律文书早已明确涉案房产的权属,成为驳斥检方指控的核心依据。而且最终的民事案件,双方租赁纠纷亦经慈溪法院(2011)甬慈民初字第30号判决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涉案房产是慈溪机电公司所有,履行本协议之后,甲、乙、丙、丁之间均无其他任何经济纠葛,今后各方无涉。如有一方违约,支付违约金1000万。”陈富志也签字明确借条上,添加的“房屋预付款”的文字非胡月珍所写。
其二,案件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瑕疵:2013年就同一案件,慈溪相关部门以“已经过民事法院判决”而不予受理。但2023年立案行为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是按照相关规定发现新证据再立案,而是立案后再单方作出推翻两份原16年前法院确认鉴定的新鉴定,以此宣称有新证据,就绕过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程序合法性饱受质疑。
其三,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伪造手续”的指控缺乏完整证据链条支撑,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支付房款、房产证过户等关键证据均缺失。房屋买卖合同因陈富志未付房款自动终结,并转为租赁使用,有租赁合同、发票、税费证明。只得从一份已被(2007)慈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来源不明的《受权委托书》和一份造假的录音下手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1、该《受权委托书》是陈富志伪造的。在原民事一审中,通过法院摇号确认的两家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如下:西南政法大学司鉴(文)字2006第0517号鉴定书,认定:胡月珍签名不是同一人签名;委托书印文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严重不符(接近2005年5月 ,超出2004年6月近一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06]1997号鉴定书,认定:《受权委托书》上机电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非同一枚印章形成,胡月珍签字与样本签字非同一人所写;收条上“房屋预付款”字迹与胡月珍样本字迹非同一人所写。
为了推翻原有鉴定结论,以上述伪造的《受权委托书》为检材,单方委托制作出多份推翻原鉴定的甬公鉴(文)字[2022]4号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22)1017号、1032号鉴定书、撤销函,缺乏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程序违法性,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其中为了推翻原民事判决,相关部门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撤销函》,该撤销函没有签名,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规定,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而且鉴定人在开庭时,也表示对撤销函不做解释。宁波中院也未接受该撤销函。
在一审判胡月珍无罪后,为达到目的无罪变有罪,又想方设法、将错就错,于2025年1月14、15日请了五位专家,作出“专家论证意见”,仅凭肉眼观察和个人主观判断,做出全盘推翻原来判决生效确认的2006年的鉴定结论。该论证意见由检察院单方组织,程序不规范。而且论证是在检察院会议室进行,委托方与论证方关系密切,公正性存疑。在重审一审开庭时,只有一个专家出庭(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文痕微室副主任),庭上明确说其只代表个人。
2025年3月西南政法鉴定机构在外界强大压力下,违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推翻其自身在19年前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二条,但仍然维持其余三条结论。特别是2004年6月3日假的受权委托书上,印文盖章时间为2005年5月所形成的鉴定结论没变,证明受权委托书在2005年5月伪造。在重审一审开庭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也是原2006年鉴定人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原鉴定人不得再次参与同一鉴定事项,应回避,其出具的复核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录音造假。2022年7月20日、9月14日经办单位用案外人罗长苗伪造的录音帮助作出虚假鉴定。案外人罗长苗提供的录音证据,明显与陈富志在宁波中院提交录音不一致。但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书的意见却说录音未经过剪辑,明显鉴定造假。
罗长苗是案外人,其提供的假录音在东方大酒店的同一时间2005年8月3日下午2点到3点,我没有去罗长苗提供的1402房间,我只到过1420房间。陈富志在2005年宁波中院庭审中,提供的录音译文是单方制作,有剪接过。该录音译文第四页中“珍”(17:00-17:30)陈述:“我实事求是讲,原来有三个股东,人家不肯(卖)呢?如果他们字不肯签呢,侬这600万元付不付,(敢不敢买这个房子)现在只有我们两夫妻了,工作好做了(其他股东已退股)钞票付付好,手续去办,房屋你们反正已入住”。但对该译文其它表述不予认可,其为断章取义。
其四、所谓诈骗所得,属于恶意捏造:慈溪机电公司领取拆迁款的行为基于法院判决后确认的合法产权,胡月珍作为当时机电公司的法人,行使公司权力,将拆迁款入公司账并用来归还公司贷款,并未用于个人;胡月珍领取拆迁款的行为基于机电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并通过依法评估确认,机电公司将该机电大楼拆迁后,剩余的房产以500.8万的评估价格,通过合法程序、依法缴纳税费后受让取得的房产,其后的拆迁补偿款,自然归其所有;租金执行款,是经法院判决确认后正当民事债权取得,由机电公司以租金入账,并未个人非法占有。这里既无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无诈骗的客观行为。
其五,当事人与相关方的权益受损事实触目惊心:胡月珍身患重病却被违法羁押长达22个月之久,其经营多年的企业陷入停滞状态,数百名员工因此失去收入来源,双方均承受着巨大的经济与精神损失。
庭审现场,胡月珍身着正装,神情坚定地当庭陈述:“我从未诈骗,所有行为均有司法定论,恳请法院坚守法律,还我彻底清白。”这番话语既是个人的清白诉求,也承载着背后家属与员工的期盼。家属与员工齐聚法庭,面对媒体直言:“企业停摆一年多,百十人没收入,只盼公正判决,能重启经营。”简单的诉求背后,是数百个家庭的生计牵挂,也是民营企业在司法争议中的艰难处境。
此案的意义早已超越个人纠纷,成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与司法公正的典型样本。法律界人士普遍关注,本案终审结果不仅关乎胡月珍个人的清白与权益,更将直接影响地方营商环境的信心——若产权归属的生效判决能被充分尊重,司法程序能严格坚守“一事不再理”等原则,将极大提振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与经营底气;反之,若司法认定出现偏差,可能会让民营创业者对产权安全产生疑虑,进而影响区域经济活力。
舆论场中,公众的声音始终聚焦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大众普遍呼吁,司法机关应严格摒弃程序瑕疵,以生效判决为基础、以完整证据为支撑,守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的法律边界。这种呼声不仅是对胡月珍个人案件的关注,更是对民营经济产权安全、司法公正运行的共同期待。
二十载光阴流转,从最初的房产纠纷到如今的重审一审的庭审,胡月珍案的每一步进展都牵动着人心。如今重审一审开庭已落幕,一审判决仍待揭晓,胡月珍的含冤呐喊、家属员工的迫切期盼、法律界与公众的共同关注,都凝聚在这等待之中。
本案的最终走向,不仅将为这场持续二十余年的司法争议画上句号,更将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参照。本报、本网也将持续追踪宣判结果,还原事实真相,以客观报道守护公平正义,静待公正判决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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