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十八年滥伐林木诉求案:依法采伐何以成罪?
近日,一起发生在广西崇左的滥伐林木案引发广泛关注。当事人自2008年案件判决后,持续上访长达十八年之多,案件背后诸多司法争议亟待厘清。
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2007年2月,当事人与他人承包林地改种速丰桉。该项目要采伐157立方疏产林。当事人称,采伐前,他们持有林业局法人5月14日在《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同意依法采伐”的行政许可,林业局法人在《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签署“同意依法采伐”意见图片。
在采伐结束第二天,又拿到了《采伐证》。
当事人领取《采伐证》图片
当事人认为,整个采伐过程并不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前置条件,而该案并不符合这一点,同时也不符合滥伐林木罪中“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该案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即使采伐林木时证件未到手,仍属行政违法,没有达到刑事犯罪。
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图片
不仅如此,法院判定当事人“指使”被告人周X滥伐林木,构成共同犯罪。可无论是法院判决书,还是周X于公安机关的笔录,都未提及关于指使行为的关键要素-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在法律层面,认定共同犯罪需有确凿的证明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原审法院在缺乏这些关键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共同犯罪,于法无据。
更为关键的是,原审所依据的鉴定报告,竟由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无鉴定资质的广西崇左市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图片
然而,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却以滥伐林木罪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此后,当事人踏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2021年,广西崇左市政法委对该案阅卷审查认定,该案公安机关在侦办中,未提取林业局法人当年5月14日签署“同意依法采伐”的《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这一关键证据,法院在审理中也遗漏了该证据,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基于此,政法委向法院下文督办。
广西崇左市政法委督办文件图片
但事情并未如当事人所期望的那样。法院在回复政法委的督办文中,仅承认本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本案采伐林木的具体时间没有查清;二是定案的鉴定报告的单位没有资质。对于更为核心的证据遗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法院未作回应,最终竟以信访终结为由,将这起争议的案件草草了结。
这起十八年多的申诉案,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思考:当“同意依法采伐”成为一纸空文,无资质的鉴定报告左右判决,政法委的督办文失效时,我们不得不问:什么才是真正的依法办案?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案件都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准确的事实认定来作出判决。当案件出现证据缺失、事实不清时,相关部门更应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重新审视案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对于这起案件后续的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作者:梁森焱 电话:1355721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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